我的孩子已经出生一个多月了,由于之前太忙我一直没有来得及给孩子上户,这两天时间空闲出来了,我就去给孩子上户了,可是我去上户时工作人员却说我资料不齐,缺一个生育证明,所以无法给我办理上户。
问题解析:
生育证明又叫计划生育证明,是一种由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记载有公民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的凭证,而目前国内办理生育证明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开的婚育证明和审批表、医院开具的怀孕诊断书或者婴儿的出生证明等相关资料。
以上证件仅是办理生育证明的条件之一,由于国内对于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块管控较严,所以在办理生育证明是还需注意以下等事项:
一、暂住人口向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时,须出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婚育证明。对未出示婚育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在办理暂住登记时注明情况,并及时通知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二、暂住人口来本市务工、经商、生活的,须凭婚育证明,向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登记,领取《北京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后,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接收其从业或居住的单位、个人方可办理务工、经商或房屋租赁手续。
三、暂住人口在暂住地生育子女的,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生育证明,到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四、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异地暂住的,须在外出前与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婚育证明。
对未落实可靠节育措施或因超计划生育受到处罚尚未执行完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不予出具婚育证明,有关部门不得出具相应的务工、经商等有关证明。
五、医疗单位应积极协助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未持生育证明的孕妇,应动员其终止妊娠,并立即通知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六、外地暂住人口无生育证明怀孕的,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务工、经商的,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务工证、营业执照,直至其终止妊娠。
外地暂住人口超计划生育的,由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按《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规定的社会抚育费标准处以罚款,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吊销务工、经商证照和暂住证,动员其离开本市。
消息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